职权名称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编码 | 120000JYWQT06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学生申诉—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调查核实,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4.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 5.送达当事人; 6.对学校执行处理决定应当进行监督;对学校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