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备案 |
编码 | 120000JYWQT06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教育部令第 41 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处、继续教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学校申请—审核公示—告知—报市教委备案 |
责任事项 | 1.对学校的提供的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