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
编码 | 120000JYWJL06009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受理通知;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