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进行备案 |
编码 | 120000JYWQT08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3月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修订) 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3.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定告知; 5.信息公开; 6.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