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000JYWQT08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自评—网上公示—综合评议—反馈评估情况—(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评估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评估的方案、要求、时间等; 2.各参评学校组织自评等; 3.网上公示,将办学情况简介和基本情况信息通过教育部相关网站、市教委门户网站和办学单位网站三级渠道向社会公开; 4.综合评议包括同行评价、市教委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等; 5.反馈评估结果,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