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初审 |
编码 | 120000JYWQT08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法制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提出意见—上报教育部 |
责任事项 | 1.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 4.提出意见; 5.上报教育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