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YWCF1102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宣传处(教材办)】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依法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 3.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4.对当事人进一步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 6.送达当事人。 7.督促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