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YWCF1102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扶贫协作与语言文字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依法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 2.对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 3.调查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执法人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监督实施情况。对当事人进一步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送达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