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YWCF1102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体美劳教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