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YWCF1102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继续教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依法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行为; 2.作出立案决定; 3.调查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4.对当事人进一步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 6.督促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