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 |
编码 | 120000YPJXK03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三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3222385,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