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
编码 | 120000CGWXK03033-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年6月29日发布) “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3)《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9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s://zwfw.tj.gov.cn/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