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
编码 | 120000KJJ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二章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2.《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2014年国发〔2014〕64号)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根据国家战略要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第十三条: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
实施机构 |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生物医药处、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上报科技部—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材料; 5.提出推荐意见; 6.上报科技部; 7.信息公开; 8.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科技部的反馈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605320 电子邮箱:tjkwjj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706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