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核定 |
编码 | 120000KJJQT10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二、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科技部牵头的核定结果,由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科技部。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见附件1。 附件1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2.《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第十二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科技局(科研院所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受理申请,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3.审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要求,通过审查 4.通过审查的,确定认定名单,函告天津海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通报申请单位。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3607425 电子邮箱:tjkwjj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640室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