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编码 | 120000STJXK0208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实施机构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