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运行、拆除或闲置许可 |
子项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运行 |
编码 | 120000STJXK0209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第十八条第二款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及相关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天津市管辖海域内的申请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可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