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编码 | 120000STJXK04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二第二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5.《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6.《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9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一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应当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之外,由市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批准。市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涉及军事用海的,还必须征求军队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及相关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天津市管辖海域内的申请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可以组织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审批意见(核准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拟审批公示。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