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排污口设置立项审查 |
编码 | 120000STJXK05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水)口。在其他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水)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置论证报告和符合水利工程规范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查。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