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编码 | 120000STJXK06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2016年修改)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改)、《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HJ 10.1-2016)要求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单位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许可(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2、本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书面审核; (2)建设事项依法依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其向有审批权限的有关行政机关提交; (3)豁免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需要补充或调整、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调整、更正; (4)建设单位提交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并在承诺时限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