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等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编码 | 120000GHJXK03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天津港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试运行备案。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6.《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津气发﹝2016﹞88号) 一、整合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重点专业部门: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港口、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规划建设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