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事船舶管理许可 |
子项名称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
编码 | 120000GHJXK04001-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舶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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