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子项名称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编码 | 120000GHJXK04003-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22号)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舶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除外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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