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渔业船舶检验证核发(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核发(新建造的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营运船舶申报初次检验、申报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
子项名称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核发(新建造的渔业船舶申报初次检验、营运船舶申报初次检验、申报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
编码 | 120000GHJXK04004-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八条第一款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第二款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四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8号)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前款规定应当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交通运输部公布。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对纳入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产品检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舶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材料;现场检验;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信息公开。事后:对渔业船舶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实施了解船舶技术状况或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对不满足许可条件的收回证书;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5709812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一楼34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