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基金会年度检查 |
编码 | 120000MZJJC01010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2.《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民政部令第30号)第三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3414052 电子信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