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管 |
编码 | 120000MZJQT10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济困、救灾等方面的业务主管单位规定。 |
实施机构 |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事先公示申请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符合监管规定,同意申请,按时办结。不同意申请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3414052 监督电子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