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跨含水组开采地下水或者未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SUJCF02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跨含水组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填,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未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封填,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的下列取水许可管理: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的; (二)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