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
子项名称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 |
编码 | 120000SUJXK05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五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涉及市管水务工程或有中央(市级)资金的水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是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