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编码 | 120000SUJXK05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第165项,2016年修订。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听证、专家评审及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组织评审(必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行政许可——通知相对人乙级资质审批结果(或甲级资质初审结果)——乙级资质审批通过(甲级资质初审通过的上报水利部)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