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编码 | 120000SUJXK08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22条、第26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属城市排水系统(设施)及市内六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