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000SUJZS11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水资源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1.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2.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含特种行业)。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1、公开征收依据、项目、标准等信息; 2、对被征收人的现实情况进行核实; 3、做出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加强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