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12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心城区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市级立项或者按规定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项目位置在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跨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行政许可——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