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停止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施工机械和设备 |
编码 | 120000SUJQZ1201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市管项目管理以及中心城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上报天津市水务局申请立案——报请天津市水务局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天津市水务局同意后实施。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申报行政强制。 2.实施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3.监督检查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再度发生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