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
子项名称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13001-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行政许可——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