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13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行洪河道、市管水库、供水河道、外环河、大沽排水河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