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TYJCF03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4863 电子邮箱:styjtycy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