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000TYJCF06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未列入竞赛活动计划的项目需单独报批。 省级(含)以下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也不得以“通用航空节”、“航空旅游节”、“航空文化节”、“航空体育节”、“飞行大会”、“航空体育嘉年华”等名义,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获得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空域管理以及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申请相关报批手续。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向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办理空域使用和航空器适航、飞行员执照审定等相关手续。” 《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批准的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申请人变更举办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或撤销。”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123975 电子邮箱:styjqt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