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000TYJCF06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体育局(训练竞赛处、群众体育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调查及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3.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14301、23123975 电子邮箱:styjxjc@tj.gov.cn/styjqt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