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检查 | 
| 编码 | 120000YJJJC01002 | 
| 类型 | 行政检查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 有防洪、防潮自保任务的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并接受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水旱灾害救援处(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检查市管大型企业单位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检查区级负责所辖企业单位的物资储备的工作检查 | 
| 运行流程 | 有关单位开展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地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检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明示身份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051768 2805171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2号楼 |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