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YJJJC0302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051768 2805171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2号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