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招标投标许可 |
子项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邀请和免于招标的批准 |
编码 | 120000ZJWXK02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13号)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具、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30号)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六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