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和安全资料查验 |
编码 | 120000ZJWQT0306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质量安全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管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核申报材料;4.按时限办结登记;5.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468066 电子邮箱:zcfgc@zfcxjs.tj.gov.cn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