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筑施工机械备案 |
编码 | 120000ZJWQT0306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质量安全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发放备案证明—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核申报材料;4.按时限办结备案,发放备案证明;5.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468822电子邮箱:tjjwtssl@126.com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