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 |
| 编码 | 120000ZJWXK05001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项目名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标准设计处)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