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建筑活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
| 子项名称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 编码 | 120000ZJWXK08013-02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标准设计处)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