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审核 |
编码 | 120000ZJWQT1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六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4.《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5.依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1〕4号)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及资金存储、结息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结合属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监管措施。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1.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核定应纳税额时—购房人及开发商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存维修资金—归集。2.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网上核验—划拨款项 |
责任事项 | 1.制定交存政策,明确并公示交存标准;监督区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及确认工作;监督区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协调、监管及使用划拨工作;2.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核定应纳税额时一并核定维修资金数额并收取维修资金,依托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网上传输、维修资金交存数据;一次性告知区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补正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督促区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件或继续补充材料;网上核验无误的,划拨项目专项维修资金并存档;3.监督房屋维修资金依法使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468822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