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000NCWQZ0101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公布)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实施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2.通知当事人到场,将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 4.作出行政强制处理决定; 5.将强制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