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000NCWQZ0300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修订)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实施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2.通知当事人到场,将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 4.作出行政强制处理决定; 5.将强制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