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已发生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和场所采取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000NCWQZ03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201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在对应检植物进行检疫时,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存,当事人必须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锁、扑灭、消毒处理。处理后仍不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可责令其改变用途或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实施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2.通知当事人到场,将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 4.作出行政强制处理决定; 5.将强制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