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000NCWQZ04009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8年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市和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代履行:决定代履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催告履行—实施代履行 |
责任事项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需代履行的,决定代履行; 2.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3.催告当事人履行; 4.实施代履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