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撤销 |
编码 | 120000NCWQT06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市级权限, 审定:受理申请—组织试验—召开审定会—告知 撤销:公示—征求意见—审核—发布公告] |
责任事项 | 审定: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对于受理的品种由申请者提供合格的种子由市种子管理站组织试验;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召开审定会,根据审定结果,作出审定通过或者审定不通过的决定(审定不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制发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主要农作物品种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撤销:1.拟撤销审定的品种,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初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2.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予以公告。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主要农作物品种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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